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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 告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長勳(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代 表 人 洪嘉宏(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代 表 人 王明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
林皓堂 律師
林詩玶 律師
參 加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玉山(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發展分署)辦理「公開評選新北市○○區○○段○○○○號等6 筆眷改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案」,第一次招商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綜合評選審查會決議無最優申請人,因而流標。
第二次招商於103 年4月23日綜合評選審查會決議最優申請人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為原告。
原告不服評選結果,向被告城鄉發展分署提出異議,經被告城鄉發展分署以103 年5 月30日城更字第1030002901號函回覆以評選結果並無違誤。
原告不服,復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申訴不受理。
原告仍不服,於103 年10月1 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1.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署,就「新北市○○區○○段○○○○號等6 筆眷改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案」,第2 次招商評選結果及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審議判斷書(訴0000000 號)均撤銷。
2.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應與原告簽訂「新北市○○區○○段114 、115 、116 、117 、118 及119 地號等6 筆眷改土地及同段120 、121 、122 等3 筆私有土地之都市更新委託契約」。
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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