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彭誠璋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鄧振中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3 年12月7 日變更為鄧振中,茲據新任代表人於103 年12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