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503,2015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 告 瑞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文秀
訴訟代理人 蘇嘉瑞 律師
陳伊盈 律師
王晨桓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8日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150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名稱「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更正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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