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8號
原 告 劉維新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代理處長)
訴訟代理人 施俞如
簡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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