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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基督教石門水庫教會
代 表 人 魏欽基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改制前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鄧立英
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鄭文燦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變更為鄭文燦,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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