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608,201501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8號
原 告 林暐峰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宗達(兼送達代收人)
林春來
朱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兵役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柯文哲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郝龍斌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變更為柯文哲,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柯文哲承受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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