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612,2014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耕盈行
代 表 人 彭鈺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趙興華(局長)
送達代收人 朱伯齊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芊
林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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