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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1號
抗 告 人 何茂森
抗 告 人 鐘芳枝
上列抗告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告之訴駁回裁定,於103 年12月4 日提出申訴書狀,應認係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二、抗告狀未表明相對人,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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