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641,2015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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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1號
抗 告 人 何茂森
鐘芳枝
上列抗告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01641 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 年12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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