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705,2015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5號
抗 告 人 封元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原國防部軍備局中

山科學研究院)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6日本
院103 年度訴字第170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