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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竣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世光為被上訴人經濟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鄧振中,嗣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年7月30日宣判。
上訴人不服,於104年8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
茲判決後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105年5月20日變更為李世光,並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狀附卷可稽,所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揆諸首揭說明,自仍應由本院裁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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