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826,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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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6號
抗 告 人 林士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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