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858,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
原 告 Microsoft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Keith R. Dolliver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 律師
劉致慶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王政傑
任漢瑛
廖賢洲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0185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8號判決,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載明請准予補呈上訴理由),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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