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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4號
原 告 朱冠宗即延吉綠茶店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 年9月30日台財訴字第103139456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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