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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官許炎灶間有關
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402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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