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617,20141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興日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秀慧(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會計師
廖致翔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許瓊尹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4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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