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王傳全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杜紫軍(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0日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26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張家祝」,應更正為「杜紫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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