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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王傳全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杜紫軍(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杜紫軍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宣示後被告代表人由張家祝變更為杜紫軍,即屬原代表人代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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