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910,2015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簡英智
訴訟代理人 梅文欣 律師
賴文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有關進口貨物核

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91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