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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告兼如附
表一所示140
人等之被選
定人 林茂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天貺
劉雅惠
林慶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段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同年11月27日上午11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張 國 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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