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蔡宜衡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司令)
訴訟代理人 賴俊男
黃友隆
蘇曉虹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除給與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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