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
抗 告 人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高煌(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