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更一,88,2015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惠玲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8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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