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全,101,201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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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選委會第四組組長王宗堂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 年9 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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