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劉明珠(關務長)
相 對 人 丞鷹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強(董事)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9日本院10
4 年度全字第112 號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設臺北市○○區○○路○○○ 號4 樓」,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 段○○○ 巷○○○○○號2 樓」;
「代表人張銀龍(董事)住新北市永和區保順里保順路51巷15號10樓」,應更正為「代表人張志強(董事)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