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全,89,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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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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