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再,36,201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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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6號
抗 告 人 陳文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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