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50號
抗告人即 葉秋明
再審原告 送達處所:新北市汐止區仁愛路106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再字第00050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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