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再,92,20151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92號
抗 告 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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