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原訴,3,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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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張秀卿
被 告 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陳冠伶(主任)住同上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江義(主任委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原住民身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祖母張氏於日據時期戶籍登記簿上記載種族為「生」,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原告父親張阿賢於民國(下同)59年9 月7 日死亡,迄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於103 年11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為賽德克族。

經原處分機關依戶籍資料查得原告祖母為山地原住民、祖父則非原住民,其父張阿賢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至59年9 月7 日死亡前,迄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未具原住民身分。

惟原處分機關考量原告個案特殊,為維護其權益,乃以103 年12月1 日北市內戶登字第10331264010 號函請訴外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釋示。

經原民會以103 年12月12日原民綜字第1030063301號函復略以,本件端視原告有無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定。

原處分機關爰依該函釋意旨,以103 年12月19日北市內戶登字第10331264000 號函復原告否准所請。

該函於103 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不服,於104 年1 月2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於104 年4 月22日業經駁回,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住民身分法事件,原民會係主管機關,鑑於所涉法律見解分歧,由其參加本件訴訟,應可使本院取得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關之知識、經驗或資料,且得預期為審理上所需,故本院認有命原民會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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