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原訴,5,2016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告 張碗屏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代 表 人 高富貫(區長)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簡映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5年6月7日下午4時45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