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救,36,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龔蕙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41 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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