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救,46,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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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林美秀
相 對 人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代 表 人 邱武全(區長)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有聲請人提出之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且查聲請人提起本件低收入戶事件(104 年度訴字第991 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應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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