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救,60,201510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60號
抗 告 人 郭明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37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 月17日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