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救,72,2015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72號
抗 告 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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