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張坤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49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提具「聲請書狀」,惟觀其內容係對本院前開裁定聲明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仍應視為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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