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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王天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據上訴人於狀內簽名或蓋章,與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未符,上訴不合程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另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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