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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蔡長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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