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聲,6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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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雄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到院聽取錄音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的緣由:本件聲請人與經濟部、桃園縣政府、內政部、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等事件,經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9日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駁回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訴後,聲請人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290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嗣聲請人104 年8 月4 日聲請到院聽取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80號事件全部庭期錄音內容。

二、經查:1、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事件審理期間,歷經四次準備程序(102 年3 月25日、102 年4 月29日、102 年7 月29日、102 年11月15日)及一次言詞辯論(103 年5 月22日),其中102 年4 月29日及102 年7 月29日等2 次開庭錄音光碟,早經聲請人於102 年10月25日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已於104 年8 月7 日修正名稱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前之102 年7 月29日請求交付開庭錄音光碟,而由其取得該2 次開庭之錄音光碟,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事件卷第264 頁聲請交付開庭數位錄音光碟狀、第265 頁法院處理聲請轉錄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紀錄表、第266 頁送達內容為法庭錄音光碟一片之送達證書附於該事件卷可稽(參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31號裁定)。

亦即,5 次的開庭,聲請人已取得其中2次開庭的法庭錄音光碟。

2、102 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項係規定:「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前條第1項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聲請由本人或本人委任之人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

當時增訂之立法理由已明揭「考量法庭錄音內容,亦屬訴訟資料之一部分,如第8條所定之聲請權人未及依該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將難於裁判確定後,援引上開錄音內容以維護權益。

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自宜賦予上開聲請權人於裁判確定後對上開錄音內容,有聲請播放之程序權益」本旨。

足見,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其前提必須是「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及依102 年10月25日修正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者為限,絕非漫無規章。

聲請人認為102 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對於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之聲請,並無限制或不許之規定,即有誤解。

3、再者,觀察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其內容係記載「聲請人依法庭錄音辦法第9條第1項,請求貴院院長依法許可公開播放……全部庭期錄音,請直接播放電腦檔案,不接受錄音光碟。

聲請人預定於……三次到院聽取全部錄音內容……按聽取法庭錄音內容,依現行法律,並無不許或限制聲請人之規定,法院依法不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人聽取全部五次錄音內容」等語,完全未提及或說明其聲請到院聽取錄音內容,有何要主張或維護的法律上利益及其必要性,已明顯不符102 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項的規範意旨。

此外,聲請人就其已取得之2 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聲請到院聽取錄音內容,更不符合「未及依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立法本意,本質上亦無必要。

4、況且,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 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名稱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鑑於「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可經由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方式,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現行聲請到院聽取或觀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已無實益」,將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規定予以刪除(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04 年8 月7 日修正總說明)。

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新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既已刪除原第9條「得聲請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之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已於法無據。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到院聽取錄音內容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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