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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號
抗 告 人 彭耀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5 日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表示不服,視同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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