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009,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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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蔡植欣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
複代理人 楚曉雯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趙興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涂有河
吳卓勳
張淑芊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本件應再向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查:㈠原告是否有加入Uber載客服務平台?㈡原告所有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2)如有加入Uber載客服務平台,其載客次數為何?㈢客人如何付費?原告又如何收取報酬?㈣檢送檢舉資料供參考,該檢舉資料內容是否有誤?㈤其他貴公司認為值得提起之事項,其事項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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