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068,2015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8號
原 告 歐文道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毛治國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羅瑩雪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假釋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4年8月7日104年度訴字第1068號裁定命於 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 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業於104 年9 月23日確定,亦有該訴訟救助案卷及裁定、多元化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與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附卷可稽,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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