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081,2016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施泉興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本
院104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狀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惟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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