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151,2015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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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新北市社區藝文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林進富
被 告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代 表 人 楊志宏(區長)
被 告 丁敦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仕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園管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並定105 年1 月11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1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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