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155,201705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陳明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盧婉榕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115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壹仟零陸捨肆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壹仟零陸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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