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160,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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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
原 告 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燿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余淑杏 律師
許喬茹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張振乾(處長)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毛治國(院長)
參 加 人 毛隆昌
毛美麗
毛喬慧
毛靖恩
毛庭敏
陳詩樺
丹志文
袁詩淳
石豐正
石豐義
石豐霖
石 磊
丹 菁
丹俊傑
石翠萍
高榮輝
黃一哲
石慶龍
陳忠駿
袁百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參 加 人 毛劉秋香
毛美鳳
石承弘
石進宏
謝明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毛隆昌、毛劉秋香、毛美鳳、毛美麗、毛喬慧、毛靖恩、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袁詩淳、石豐正、丹菁、丹俊傑、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石承弘、石進宏、謝明原、石豐義、石豐霖、石磊、陳忠駿、袁百宏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交通部於96年8月27日以交路字第09600080841號公告委任參加人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參加人日管處)執行「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下稱系爭BOT案)。

參加人日管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於98年1月16日與原告訂定「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興建營運契約書」。

原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100 年6 月23日檢送籌設中國際觀光旅館「日月潭仲成大飯店」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交通部觀光局(下稱觀光局)以100 年7 月4 日觀業字第1000020672號函送被告所屬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即原處分機關)審查後,以100 年7 月28日環署綜字第1000057551號函請開發單位確認正確案名。

原告據於100 年9 月2 日檢送系爭BOT 案環說書,經觀光局100 年9 月13日觀業字第1000030140號函報環保署審查。

嗣原告補正相關資料,經環保署召開5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於102 年8 月30日第243 次會議(下稱第243 次會議)審查結果,決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

環保署於103 年10月13日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下稱103 年10月13日公告)系爭BOT案環說書審查結論。

參加人日管處不服上開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部分,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4 年4 月2 日院臺訴字第1040128245號訴願決定:「環境保護署103 年10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關於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訴願人部分撤銷。」

參加人毛隆昌、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毛喬慧、毛靖恩、毛美麗、石豐義、石豐霖、袁詩淳、石豐正、石磊、丹菁、丹俊傑、陳忠駿、袁百宏、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及石慶龍等20人不服上開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04 年度訴字第758 號),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另參加人毛隆昌、毛劉秋香、毛美鳳、毛美麗、毛喬慧、毛靖恩、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袁詩淳、石豐正、丹菁、丹俊傑、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石承弘、石進宏、謝明原等20人不服上開審查結論,提起訴願,經被告將原處分撤銷,並命原處分機關於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日管處及毛隆昌、毛劉秋香、毛美鳳、毛美麗、毛喬慧、毛靖恩、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袁詩淳、石豐正、丹菁、丹俊傑、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石承弘、石進宏、謝明原、石豐義、石豐霖、石磊、陳忠駿、袁百宏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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