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3號
抗 告 人 周健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7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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