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236,20160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林秋敏即活力站蒟蒻屋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3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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