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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
抗告人(即異議人)郭明男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 日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提具異議書。
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政訴訟第264條、第271條定有明文,本件應依抗告程序處理。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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