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36,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偉信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育宏(董事)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素津(處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印花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雖得委任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見委任書為憑。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提出委任書。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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